1.交納黨費是每位共產黨員應盡的義務,是黨員增強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的具體體現(xiàn)。每個共產黨員必須按時按照標準交納黨費。
2.凡組織關系在我院(所)的、有固定收入的黨員,應按黨委規(guī)定的標準交納黨費。黨支部每年對黨員交納黨費標準進行一次審核。
3.所有黨員應自覺地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。
4.黨員應按月由本人親自交納黨費,一般在領取工資的當日至5日內,按照規(guī)定標準將黨費交給所在黨小組組長。黨小組長在5日內將收繳的黨費轉交支部組織委員,支部組織委員在5日內將各小組收繳的黨費匯總后轉交黨委。
5.黨員因出差、生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,交納黨費有困難的,經支部批準,可以提前集中交納黨費,也可以請他人或家屬轉交。黨員除按規(guī)定交納黨費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,不允許少交或不交。對于不按規(guī)定交納黨費的黨員,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。
6.預備黨員應同正式黨員一樣按規(guī)定交納黨費,以支部大會通過為預備黨員之日起開始交納。
7.黨員無正當理由連續(xù)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,按自行脫黨處理。
8.加強對黨費的管理。支部組織委員收繳的黨費,應建帳管理,及時造冊,統(tǒng)計清楚,按月上繳,并妥善保管好資料。黨委每年1-2次按照省衛(wèi)生廳直屬機關黨委的要求上繳黨費,每年年底前,向全體黨員公布黨費收繳使用及下發(fā)情況。
9.加強對黨費的使用管理。任何人不準借支和侵占黨費,不準濫用黨費。支部使用留存黨費前,必須經過黨員大會通過后支出;黨委需使用留存黨費,必須經過黨委擴大會議研究決定,支出后及時向黨員通報。